为逼被征收人就范,达到低成本拆迁目的,协商补偿沟通不成的情况下动辄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就是“以拆违促(代)拆迁”。从实践来看,“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非常丰富,除了上面讲的将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建之外,闭着眼说被征收房屋是违建,进而威胁拆除;部分违建,全部拆除;错误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剥夺被征收人救济权等等都属于“以拆违促拆迁”情形,都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1):调查取证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是有城镇规划区的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过程包括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职业、年龄等;现场勘查记录违建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房屋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等;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这个过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需要参与其中的,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也是不合法的。
(2):对违章建筑的认定
规划部门调查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比如乡镇政府的要报县级政府审查。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划部门需要事先告知房屋所有人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所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后,还需要履行送达执法文书、审批强制拆除、制作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和验收以及结案归档这五个法定程序。其中送达需要送达当事人,如果实在送到不到的,还需要见证人见证送达过程。
那么被征收人一旦遇到了“以拆违促拆迁”,或者说面临这种变相的逼签行为,应该要如何进行应对呢?这里万典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做到以下3点:
1、及时收集,提前准备好能够证明房屋系合法建造的各种证据,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审批登记表、建房许可手续等等。如果说没有任何证件,那么也要提供能够证明房屋建成年代久远的证据,尽量证明房屋无证是因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被征收人掌握这些证明,一方面有利于从实体层面让违建认定不能成立,化解违建的威胁;另一方面即便
2、针对限期拆除通知、决定等行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被拆迁人,如果收到拆迁方的拆除决定书,无论是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一旦启动了相应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征收方在案件结束之前就不能合法的拆除您的房子了。而一旦错过复议、诉讼的期限,再想救济就会难上加难,大家要牢牢记住复议60天,诉讼6个月的维权期限。
3、已经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要加大守护房屋的力度,要及时将室内的贵重、特殊物品转移,既是做好应对强拆的准备,也是避免误拆、偷拆等不正常的违法事件的发生。实践中,比起正常拆迁,“拆违”其实更具有突发性与程序的违法性,一定要做好准备与打算,才能避免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