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里要提醒大家:参与征拆环节的评估机构公司应为拆迁方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拆迁方告诉我们单方决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在拿到房屋评估报告后对做出相关报告的评估机构进行资质核实,确认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对认为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该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而对复核有异议的也应在十日内就复核结果向当地房地产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注意一定不要超出可救济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