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时,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步骤,就是拆迁评估。这一环节很多人不太重视,或者是过于相信拆迁方,自己基本上没怎么参与。
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拆迁人,完全有权利参与房屋价值评估这一环节,比如评估机构的选定,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等等。
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所以大家不能大意。在很多例拆迁纠纷中,由拆迁评估引起的案例并不少。因为这个环节拆迁方能做文章的地方太多了。
因此,作为被拆迁人,了解拆迁评估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以免在拆迁时吃暗亏。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建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房屋市价、行情一直在变,评估时点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评估时点,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常见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式一共有:市场评估法、收益法、假设开发评估法。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法:被征收的房屋周围有类似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的,应当采用。市场法是什么?房子有可比性,有房子类似地段也有房屋有可比性的,就按照市场交易法。市场怎么卖,房屋就怎么评估。
2、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
收益法的评估往往要比市场法的评估适用的对象更具确定性,如住改非的商业用房,门面房的商铺等等,因为它有经济收益,所以用这个方法会比较更趋于补偿合理。
3、设开发评估法:一般是对在建工程进行的评估,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有没有建设完成的在建工程,一般是采取这种方式。或者说应当开发而没有开发的,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一般采取这种方法来进行评估。
这几种方法,可以选择一种评估方法,也可同时选用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具体怎么适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需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补偿利益为原则,对各种评估方法测算的结果进行校对和比较分析,合理确定一个补偿结果。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拒绝话语权归为政府。
1、评估机构要协商选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实践中,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是拆迁方私自选定的,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而且这样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否合理也有待商榷。那么此时,当事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除此以外,被拆迁人还需要注意的是,所选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如果让一个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房屋,那么试想一下,这样的评估报告怎么会公平、合理。
因此,评估机构在入户评估时,一定要让他们出示相应的资质,避免让自己有所损失。
2、房屋评估评估师必须要入户查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对于未实地查勘,仅以几张图片或是听街道办、村委会的口述就做出评估报告,那么这显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也待商榷。
3、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及时申请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如果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法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如果经解释后,被拆迁户还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照《办法》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复核评估。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评估。
各位被拆迁人遇到房屋拆迁时,在拆迁评估这个环节,如果拆迁方不按照法定程序来,一定不能忍气吞声,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进行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提高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