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要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筑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 催告。
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后,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必须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二是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意义在于:一是催告当事人自我履行拆除义务,为当事人自我履行提供机会;二是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以保障行政决定的正确性。
2.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停止执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又没有在催告履行期内自我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决定》必须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公告。
当事人没有在《强制执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我拆除,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实施强制执行。但在执行前,还必须向社会公告。公告的目的一是再次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二是让社会知晓,以便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为社会所理解和协助。
4.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公告期内又不自我履行的,行政机关便可依法强制执行,拆除该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