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要是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可能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限期拆除决定书,尤其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旦收到这样一份文件,那么则意味着被征收人的房屋十有八九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很有可能被强制拆除。
万典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要慌乱,也不能完全丧失信心。面对这种情况,对咱被征收人来讲,什么都不做是最不可取的维权方法,这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房屋被拆。也不要着急拆房子,首先要做的就是判断这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或许还能保住房子。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何机关都不能不调查取证就凭空认定房屋的性质,应该进行客观、充分的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除了要弄清房屋基本情况,如建设时间、权属情况等,还要紧紧围绕房屋是否系违建,充分查清事实。
调查完成后,调查单位应当制作一份调查材料而且,当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查人信息,权利人笔录等。
在实践中,有些调查单位,并没有尽到充分查清事实的职责,甚至没有正面接触房屋权利人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而是直接作出限拆决定,这显然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能够有权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通知书)》的主体有两类:
违法建筑坐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坐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除了以上两种主体之外,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该通知或是决定。
因此,实践中如果做出该文件的部门是其他部门比如村委会,那么该文件的合法性就待商榷,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举报,若被征收人不知道该文件是否有问题,那么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我们可以知道: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对象只能为“违法建筑”。
实践中,合法建筑一般是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果被征收人在建设之前获取了上述证件,那么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以拆违促拆迁的惯用套路。
若被征收人没有上述这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那也不一定就是违建。需要弄清楚自己房屋所建设的时间,查看是否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没有相关文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征收方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权益。
一份合法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当要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一定要审查该文件上面是否有上述内容,或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公章,是否是以书面形式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的,如果没有,那么大致可以认为该文件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前述4条,如果我们判断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合法,对该文件不服,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拿不准,可以先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向当地的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材料,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避免房屋被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