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接到被拆迁人的电话,称维权困难,花了很多时间,少则三四年,多则十几年的也有。
其实维权也有最佳时间,有些很关键的时间节点错过了,可能后续维权阻力会很大。我们接触过的案例,有被拆迁方生生拖的错过了最佳维权期,也有的当事人不想走法律途径,多年来坚持不断信访,拖到超过了法律的保护期等等。
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选择通过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被征收人应当注意:
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
很多被征收人在面对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会选择等待或拖延,当等待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限再想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时候,发现为时已晚。
为了防止被征收人错过维权救济期限,今天万典律师就给大家整理了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几个时间期限,大家遇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住这几个维权的黄金时间节点。
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知情权。职权机关在征收时应当公开关于征收决定、征收批文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对于不主动公开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若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职能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应当公开却不予公开或逾期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职能机关的相关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此,如果您对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如果被拆迁户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依法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如果经解释后,被拆迁户还是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可知,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可知,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相关决定的,应当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自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维权有时候是一个长期的斗争,为了提高维权效率,在各个阶段都不能马虎。合适的时间阶段采取对应的维权方式,会大大缩短维权时间,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如果大家还有拆迁相关的问题或疑惑,欢迎咨询万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