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大家都不陌生,遇到征收拆迁,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时,是需要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拆迁方不给原件,被拆迁人手里持有的仅仅是一张复印件。而这样带来的后果就是,一旦涉及纠纷,可能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导致维权难。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拆迁方为什么不给原件呢?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给协议原件的原因通常是想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多数情况下是想少补偿,发生争议时,让被拆迁人拿不出证据。但拆迁方不给原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两份,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各自持有一份,依据签订的协议进行补偿。
所以大家一定要有这个意识,就是坚持要原件才行,手里的原件也不要轻易交给拆迁方。有时候他们说拿去盖章只是个借口和说辞,不要轻易上当。
1、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2、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
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得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3、不留底陷阱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
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1、 和谁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如果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作为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来签字盖章,一定要保持警惕!因为他们通常都不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主体,没有资格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2、 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应明确写清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总起来讲,需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
(1)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2)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及相应的标准。
(3)区位补偿价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期限。
3、 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很多情况下,拆迁安置都是先拆迁、后安置。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协议没写违约责任,拆迁方不按时交房,甚至是超期三年五载仍无法入住,这会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极大程度降低拆迁方违约风险,一旦产生违约也便于追究责任、解决纠纷。
总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
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如果对方以拿去盖章等借口为由要带走你的原件,更是不能轻易相信。
另外,大家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以任何借口让你签订空白拆迁协议,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一类的情形,应当保持警惕,果断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