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老百姓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吃亏就吃在不了解法律。而征收方不但懂法,还会钻法律的空子,这导致部分征收人在利益的驱使下知法犯法,使老百姓权益受损。
所以我们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起码能在第一时间判断对方的征收行为合不合法,这样才不容易被轻易拿捏,也对后续维权有利。
主要从以下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判断。
(1) 征地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法定原则是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政府实施行政行为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比如,按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进行。因此,征收土地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老百姓的权益。
新版《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明确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要遵循:
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听取意见、听证程序、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六大步骤,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
(2)征收主体是不是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土地征收权。
(3)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有明确充分的理由。
土地征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正当性依据和唯一合法理由,国家及其授权的政府部门是公共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
(4)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拟定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永久基本农田和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向省、国务院进行批准,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征地批复文件,或是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来就属于违法。
(5)关于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有选择权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如果拆迁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或是不让被拆迁人自己选,这是不合法的。自然,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也是不合理的。
(6)补偿方案是否遵守了以下两个原则
①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此原则是衡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②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征收过程中,无论是谁主导的征收,都不能违反这一原则。
(7)被拆迁人是否参与了拆迁评估
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征收单位给予一个适当的时间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
“双方共同协商选定”也就是说广大被拆迁人是有参与权的,不能由拆迁方单方面来选择评估机构,这样会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未实地查勘,仅以几张图片或是听街道办、村委会的口述就做出的评估报告,显然也存在程序违法。基于这种情况下做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肯定也是不合理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视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听证权等。所以判断征收行为是否违法,还要看征收方有没有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这些权利。
如果征收方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知情权、参与权,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