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搬迁可以优先选择置换房屋的楼层,位置,还有数万元奖励。”
“奖金有限,只给搬家最积极的几户,先到先得,越早签钱越多。”
很多被拆迁人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可能都遇到过拆迁方提出的拆迁奖励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内,鼓励动员被拆迁人搬迁,拆迁方在公告之内,设立搬迁奖励金,约定奖励期限,在此期限之内达成协议搬迁的给予巨大数额的搬迁奖励;而如果未在此期限之内搬迁的,拆迁奖励一分没有,而且安置房也是别人挑剩下的。这个奖励金额有时候高达10万元或以上。
面临这样的高额奖励诱惑,相信无论是谁都会心动。但也有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心里会打鼓:征收拆迁奖励是真的吗?该不该拿呢,拿了有什么影响吗?
今天万典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拆迁奖励,以及高额拆迁奖励背后可能存在的陷阱。
拆迁是真实的,奖励办法由市、县人民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需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拆迁奖励必须以合理补偿为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面的法条,我们可以得知,设置搬迁奖励是合法的,它的设立是为了奖励被拆迁方尽快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并且,房屋拆迁奖励并不是在拆迁过程中必然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的款项。被征收人只有达成在征收单位所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条件下,才能拿到拆迁奖励金。
被拆迁人遇到此类情况的时候,大多数都是迫不及待想要在搬迁期限之内签协议得到巨大数额的奖励。基于内心的想法,拆迁费因多次与拆迁方协商未果,拆迁费不可逆,即便拖补偿也提高不上去,还不如为了巨大数额的搬迁奖励签字吧。
大多数拿到了奖励费的人觉得自己赚到了。但是事实真的如此简单吗,拆迁方真的会如此大方自掏腰包补贴被拆迁人吗?
其实,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
早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第四款,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指出:
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
加之前文提到的《条例》中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搬迁奖励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必有的补偿条款,只要达成在征收单位所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条件,就可以获得。拆迁方并不能以期限规定之,并以此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
搬迁奖励宗旨在于鼓励被拆迁人配合及支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一种物质及精神双重补偿。
但在实践中,拆迁奖励已经被拆迁方改变了其宗旨,用其巨大数额奖励作为筹码,抓住被拆迁人内心的纠结,作为突破口迫使其拆迁。然而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拆迁奖励的由来:
奖励本身的钱是我们合理拆迁补偿-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房屋拆迁差额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看到此,我们被拆迁人真的是占到便宜了吗?其实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1、明确自身房屋价值
巨大数额搬迁奖励的出台是基于房屋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产物。
因此你得清楚你所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本区位的市场价值,是否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律原则。没有则别签字、勿搬迁。
2、小心高额拆迁奖励陷阱
拆迁奖励费仅仅只是为了奖励被征收拆迁人的优惠政策,并不会太高。如果征收拆迁方给出的拆迁奖励费高得离谱,被拆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冷静看看你的房屋土地到底价值多少钱。不要贪图眼前的利益,谨防因小失大。
3、“先补偿再搬迁原则”优于拆迁奖励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要在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之后在搬迁,千万不要拿到了奖励金后就搬离,从而落入钱房两空的局面。
2017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而忽视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迁奖励,也一定要严守先补偿再搬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