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征收拆迁中更是要如此。很多时候如果能在更早的时候预见到将来可能会面临到的问题而提前有所准备,可能会省去不少麻烦,少一些折腾。
对被征收人来说,有一些比较基本的事情,比如提前补办缺失的证件,行政诉讼时提前确定好所用的资料、找准管辖的法院等,对维权都非常有帮助。
被征收人要做到居安思危,具有长远的眼光或者叫“预见性”。不要等到强拆的挖掘机开到家门口了,才想起来很多维权策略,那就叫远水解不了近渴。
实践中,房屋、土地的权属状况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确定及补偿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产权证?集体土地,是否有地证?宅基地上的房屋,又是否有房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是否进行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并获取了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如果自己的不动产仍处于啥证都没有的状况,潜在的被征收人就该行动起来考虑为其补办证件了。
尽管我们多次提到过,无证房并不一定是违建,实践中很多地方农村的房屋、土地仍处于长期无证状态,有的甚至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合同都没有,完全靠口头约定,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无证,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丧失或影响补偿权益。
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证确实是一种并不理想的历史遗留状态,尽量实现“从无到有”,对于农民朋友而言有益无害。有些能补的证尽量提前去补了,对我们自身来说也是一份保障。
否则一旦征收开始,征收方拿无证来说事儿,被征收人的维权难免会落入相对被动的状况。
信息公开申请是被拆迁人获得拆迁的相关信息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也是对拆迁方行政行为最直接的监督。因此,被拆迁人维权,申请信息公开应该作为必备手段。
拆迁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大多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等。一旦公开,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到拆迁方在拆迁工作上的“大展拳脚”。
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并不难,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尤其是申请征收决定、征地批文等关键文件时,信息公开部门如果长时间没有答复,那么很可能就是当地的拆迁活动缺少这些拆迁文件,如果信息公开部门直接答复说“没有查询到这些文件”,这就相当于直接承认自己违法拆迁了。我们维权的信心也就更加坚定,能尽快进行下一步了。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对于广大被拆迁人来说,找准要告谁,去哪儿告非常关键。
不知道要告谁,那么要去法院起诉的话起诉谁呢;不知道去哪儿告、哪里能受理我的案件,就有可能走错了地方,不属于该法院管辖人家就不会立案。一般来说,我们可以这样判断:
确认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当地负责征收的政府或征收部门为被告(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另外,在当事人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
谁行为,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明确法院: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如果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则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样具有管辖权;不动产案件,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