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是强制的,但依然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保护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我们此前介绍过土地征收中,非法占地的类型,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上明令禁止非法占地行为,但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如今依然存在,遭受损失的,还是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的老百姓。
万典律师就曾在山东滨州办理过一个非法占地的胜诉案例,因为此类案件在当地没有成功的先例,因此具有典型意义和开创意义,引起了广泛关注。既是对那些还在进行着的或是潜在的违法占地行为的警示,也给了深受其苦、有同样遭遇的老百姓以维权的信心。
以下是该案件经过,供大家参考。
【案件导读】
山东省邹平市刘x等14位村民,因修高速公路自家土地被征占,但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安置,随后委托万典律师打官司赢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强占土地行为违法。
之后律师了解到在此之前滨州市邹平市这类型的起诉非法强占土地的行政官司都立不上案,也没有成功案例,万典律师的这次胜诉,也是此类案件在当地的第一起胜诉判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原告
刘x、姜xx、姚xx等14人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姜xx、姚xx等14人系山东省邹平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20年2月24日,因济南至高青高速公路(邹平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占用xx村村民承包土地,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补偿标准。
2021年3月9日,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村村民委员会、邹平市财政局、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邹平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xx村地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村民的社会保障补贴等,经协商达成了协议。
【未批先占,无补偿安置】
2020年12月4日,邹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关于xx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刘x等14人承包地已经被邹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占用,邹平市人民政府却未与刘x等14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未解决刘x等14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x等14位村民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咨询师王江维,在一番沟通交流之后,最终决定委托万典陈朝阳、王树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深入研究后发现此次征地并没有获得省政府的审批,且邹平市人民政府未与刘x等14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就将其承包地强占,并移交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严重违法,于是协助当事人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诉土地占用行为的实施主体;
2.被诉土地占用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被诉土地占用行为的实施主体的问题。
2020年2月24日,因济南至高青高速公路(邹平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需征用xx村部分村民承包土地。刘x等14人涉案承包土地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就本案而言,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邹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邹平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与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刘x等14人所诉土地在没有完成征收的情况下 由山东xx高速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可以推定取得了邹平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默许,邹平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主体。邹平市人民政府主张山东xx高速有限公司在未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xx镇等相关乡镇土地,不符合日常生活法则,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土地占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前所述,刘x等14人的案涉承包土地,虽然在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征收范围内,但是邹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为既没有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也未与刘x等14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同意将涉案土地交付,在此情形下,邹平市人民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径行将刘x等14人承包土地交付第三方占有使用,于法无据。
【胜诉判决】
综上,刘x等14人请求确认邹平市人民政府强行占用其承包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邹平市人民政府对刘x、姜xx、姚xx、刘xx、刘xx、刘xx、刘xx、刘x、刘xx、刘xx、姚xx、刘xx、姜xx、刘xx的案涉承包土地强行占用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邹平市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