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遇到过这样的征收拆迁案例:因为补偿安置没谈妥,或是征收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没有签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征收方鉴定为危房,强制拆除了。
那么是不是危房谁说了算,到底谁才有资格鉴定危房呢?以拆危的名义强拆是否合法?
今天我们通过相关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以拆危促拆迁”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违法强拆。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此来看,如果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生活,结构完好,不存在有严重损坏以及承重构件受损的情况。那么从外观看就可能不属于危险房屋。
对于是否属于危房,当然不能简单从外观上判断。我国法律是有一定的认定程序的,即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首先,危房需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所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也是启动危房鉴定程序的法定主体。实践中往往是拆迁方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所谓的危房鉴定,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申请;
(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 签发鉴定文书。
也就是说,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危房,需要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的,并且,鉴定危房需要鉴定机构的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详细了解房屋实际情况,从而作出鉴定报告。
关于危房由谁来认定,也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依照上述规定,危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他单位没有鉴定危房的资格。
按法律规定,当拆迁启动后,就不得随意进行危房拆除了。否则就会涉嫌程序违法,甚至构成滥用职权。
具体来说,在拆迁中,拆迁方虽然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这就属于程序滥用了。
简要一句话概括:当拆迁程序启动后,由于拆迁方原因,补偿安置没有处理好,又随意启动危房拆除程序,这是违法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万典真实案例】
【浙江温州】未签补偿协议被认定“D级危房”,委托万典律师,村民状告街道办胜诉!
原告李女士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村村民,在该村建有房屋一共两间。随后在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并没有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随即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危房鉴定,鉴定结论为D级危房,无加固价值,建议拆除处理。
2018年1月1日,被告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下派干部以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率领100多人,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拆。为了挽回损失,李女士和本村其他几位拆迁户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中被告xx街道在未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且在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书面责成的情况下直接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且原告涉案房屋中有经产权登记面积为141平方米以及获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尚未登记的67.07平方米,对该部分建筑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程序即予以强制拆除,故被告xx街道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2、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治理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职能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故被告xx街道以危房鉴定报告为依据实施拆除原告部分建筑物,缺乏职权依据、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
3、原告曾以温州市人民政府、xx街道、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共同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提起诉讼的时间应以该时间为准,并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李xx位于温州市龙湾区xxx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xx街道负担。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拆迁部门以您自家房屋属于危房要求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尽快搬离的情况,被拆迁人需要结合自家房屋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危房鉴定程序,要求拆迁部门出具认定危房的鉴定书,并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房屋的拆除。
另外,在认定流程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如果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拆除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拆除自家房屋,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是不合法的。单方面以“危房”名义强拆,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首先要保存好拆迁方下达的有关“危房”的文件,比如《限期拆除D级危房告知书》、《D级危房拆除决定书》等,然后针对其中可诉的法律文件,适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