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类案件中,征收补偿决定是直接决定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文件,对它的救济也是整个征收补偿权利救济中的关键。当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时,如果能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撤销,就能为争取更加合理的补偿赢得进一步协商的空间。
万典律师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法院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为被征收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大多补偿决定撤销后,征收方为推进征收项目顺利进行,都会和被征收人进一步积极沟通协商,最终被征收人拿到了合理、满意的补偿,双方达成协议。以下列举两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民告官”一审、二审全赢,拆迁户达成协议,获得补偿,圆满结案!
当事人
李xx、程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程xx系海南省三亚市xx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此次征收项目四至范围之内。
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又否认了给予原告的补偿,2020年1月21日被告区政府对原告作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限原告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原告认为区政府此次征收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协助当事人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经查,本案中区政府虽然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但从本案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的情况看,区政府既不能证明其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前已经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不能证明其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已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剥夺了李xx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机构复核以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其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的评估依据,程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前述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天府征补决【2020】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三亚市xx区政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xx区政府在作出x号《补偿决定》之前,并未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此情况下,xx社区政府认定连同涉案房屋在内的前后两栋房屋的合法土地面积为110㎡,并在此基础上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和征收,所作的x号《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xx区政府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委托评估后,并未将评估报告依法进行送达,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行使《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被征收人应享有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提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权利,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综上所述,xx区政府作出的x号《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反,应予撤销。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征收,xx区政府仍需依法继续履行其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区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区政府上诉后,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撤销。紧接着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当地征收方申请落实补偿安置的职责,在法律程序的推进之下,当地政府与当事人积极协商沟通,随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当事人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二:【山东济宁】十战十胜,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补偿问题圆满解决 !
原告:
陈某某、邓某某、楚某某等10户被征收人
被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卫洲 夏涛 肖以荣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9日,济宁市任城区某村10户被征收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律师,他们的房屋面临强拆,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搬迁,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希望能够获得法律帮助。
万典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指派王卫洲律师,夏涛律师、肖以荣律师三人组成办案小组,办理这10户被征收人的案件。
案件从2017年3月9日开始,期间万典律师通过调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律师牢牢抓住各户征收补偿决定分别存在的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评估报告失效、补偿方式选择权、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截止2018年11月26日,10户被征收人的官司全部胜诉,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对10位被征收人作出的10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与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部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强制征收的决定被撤销,房子保住了,为争取合理补偿赢得重要砝码。
10位被征收人的胜诉判决书(部分)
1、(2017)鲁08行初138号:撤销陈某某济任房征补【201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2017)鲁08行初143号:撤销楚某某济任房征补【2017】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2017)鲁08行初139号:撤销邓某某济任房征补3、【201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在征收补偿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之后,被征收人同区政府征收部门均达成调解,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本案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