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民生,通过改善居住环境,让大家过上更好的生活。但在有的地方,棚改的过程显得非常野蛮粗暴,出现很多违法乱象,没有批文、违法占地、断水断地逼迁……让老百姓苦不堪言。
基于这些乱象,去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比如,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后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从原最高每平方米30元,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这些措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利益。
无论是棚改、旧改,还是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违法占地都是零容忍的行为。新土地管理法强调的以下几点,大家要格外关注: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2、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除了违法占地,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的逼迁行为,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万典律师代理过一个违法占地行政复议的案件:
申请人顾xx等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地上附着物及享有使用所有权宅基地、土地。2021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因县棚户区改造计划,顾xx三人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申请人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2021年7月13日,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前土地及80余棵树木强制拆除并占用土地,并拆除毁坏一部分围墙,将申请人房屋处的水、电进行切断。
顾xx等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吕磊、纪峥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首先于2021年8月24日,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违法征地、非法占地申请书》,2021年9月13日收到《答复》。
该《答复》称:
2021年初,xx组地块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该地块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xx县委、县政府2021年民生实事工作,该地块于2021年3月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你们在此次搬迁红线内,尚未签约,也未拆迁。
你们的住房位于xx组,你们房屋所在地的现状地块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目前你们所反映的地块目前没有收到有关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申请,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
故你们所要求查处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事实并不存在。
特此答复。
万典律师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前后矛盾、逻辑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1、任何单位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均需履行征地手续,本申请人自认该项目自2021年3月就已全面启动搬迁工作,但截至到被申请人答复之日未就该地块拟定征收土地等方案,故该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
2、因涉案棚户区项目系xx县委、县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实事工程,依法更应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3、被申请人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未变更和重新使用就不涉及违法征地、违法占地的观点属逻辑错误,也是对法律的误读。
4、涉案项目除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外,还占用了集体农用地,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房屋未拆除认定“目前的搬迁并未涉及到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变更和重新使用”属偷换概念。
5、涉案项目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立案查处,其作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2021年9月27日,顾xx三人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25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xx县xx组,房屋所占土地位于案涉土地范围内。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
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答复》,但《答复》未适用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