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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权利没有那么大,这些违法行为一定要警惕居委会、村委会权利没有那么大,这些违法行为一定要警惕居委会、村委会权利没有那么大,这些违法行为一定要警惕

日期: 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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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居委会大家都很熟悉,也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接触的组织。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委会或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会频繁出现。所以很多人不太了解,可能误以为他们就是拆迁方,有权利实施拆迁、签订协议甚至强制拆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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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大错特错了,村委会和居委会根本没有这么大的权利,在征收拆迁工作中,他们只是起一些辅助性的作用,简单理解就是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的沟通桥梁,本质上还是服务于老百姓的。但并没有权利决定任何拆迁相关的事宜,如果擅自强拆房屋,拿着所谓“官方文件”作威作福,光明正大侵害老百姓权益,这是违法行为。

今天就具体来讲一下,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和居委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对于一些常见的违法情形,大家也要提高警惕。

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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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的简称,由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字面意思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管理的组织。同理,居委会也只服务于某社区的居民。

换句话说,这两个组织都是基层自治组织,并不能代表政府机关,和某一级政府相比他们只是服务于村民、居民的自治组织,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而没有决定性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政府有征收土地、房屋、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权限。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只有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才有权利组织实施。这是法律规定的政府承担的法定职责,相应地,在补偿问题上,政府也负有拆迁补偿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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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和居委会起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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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会问,既然居委会和村委会没有权利征收、拆迁,为什么他们在整个过程中忙前忙后?他们发挥什么作用呢?

其实,由于是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更熟悉本村、本辖区的情况,由他们参与征收拆迁,更能做好群众工作,方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群众对征收拆迁项目相关内容不了解,或是不懂相关政策法律,他们也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

拆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大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支付,这个过程都脱离不了政府的参与,村委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他们在征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实施单位

但另一方面,行政单位把权力下放,由他人代劳,也是为了逃避责任。这种情况也确实有,比如在双方就安置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村委会、居委强拆房屋、逼签协议,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征收方却称自己没有插手、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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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并不是征收部门说自己不知情、没授意就能把自己撇清的,村委会、居委会既然没有权利拆迁,自然也没有资格“背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他们不是适格主体。即使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际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也只能以委托机关房屋征收部门为适格的被告。明白这一点,对大家搞清楚维权时要告谁很重要。

村委会、居委会没有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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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权代签补偿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村委会、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无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这个我们前面也讲过了,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被拆迁人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

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万典案例】

万典律师也代理过多个居委会违法强拆的案件,试举一例,可供大家维权时借鉴:

山西太原某村村民王先生二人,在村中享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9年8月4日晚上,当地街道办和居委会以农村拆迁改造建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王先生二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并且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安置。

律师介入

无奈之下王先生二人只能选择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经过多方咨询最终王先生选择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案件委托给王玲、苗沙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

经万典律师调查了解,此次拆迁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居委会共同带队实施,而王先生二人的房屋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地方国土部门并没有做出交出土地的决定,居委会就将房屋强制拆除,而且也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此次强拆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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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驳回

随后王先生二人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其实施的拆除案涉房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定驳回起诉

而万典律师认为: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系xx区重点项目,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独立职权进行拆迁,其行为只能是基于政府的委托,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上诉,维权成功

故王先生二人继续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行初x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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