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很强势,而且不按照法定程序来,所以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定下就板上钉钉了,而是需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倾听被征收人意见的重要保障。房屋征收过程中,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开征求群众的意见,违反法定流程,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明确规定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征求公众意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共意见在房屋征收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这个环节实质上是被忽略了的,以至于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最后发现自己权益受损。这直接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如果没能在征求意见阶段就补偿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那么我们的补偿也就得不到保障了。
此时,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维护房屋征收的公平性和公开性,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征求公共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直接表现,是我们行使知情权的途径之一。
如果政府没有征求意见就直接给我们下达所谓的征收补偿方案,那我们就根本不知道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是否都符合大家的心里预估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谈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对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听证之后对于拆迁补偿仍不满意,应及时维权
在听证会结束之后,我们发现政府给的补偿标准依旧低于我们的心理预期标准,达不到同等水平的补偿标准。那么这个时候坚决不能轻易签字,因为一旦签了字就代表者承认了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就很难再得到提高补偿的机会了。
所以在听证后如果依旧不满意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及时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一般地,要在征收补偿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还可以从中提出自己的主张。最后,复议结果还是不满意,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提示
在公告的基础上,拆迁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及采纳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如果其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征询被征收人意见,那么这个补偿安置方案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提起法律程序对该方案进行撤销。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