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有一则“消失18年妻子突然现身,分走近一半拆迁补偿款“的新闻引起热议,对于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大家展开了激烈讨论。
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案情:
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看,合理吗?
很多网友对该判决表示不理解,毕竟前妻离家已经18年,且离婚12年,突然出现分走将近一半拆迁补偿款,这是不是对男方不公平。
情理上来说大家可能觉得比较难接受,但是法律规定和大家情感层面的朴素认知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所以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中接受教训。
丈夫刘某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这其实是个比较严重的误区,带有一定的侥幸心理。
李某虽然一直下落不明,但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同财产房屋,她并没有做出任何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确认被拆迁的房屋仍是两人共同所有。即便房屋拆迁是离婚之后的事,但赔偿款还是由共有的房屋转变而来,只是由物权变成了货币现金,这同样是共同财产。通常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是一人一半,但法院酌情考虑了女方长期离家,既没有尽到家庭义务也没有尽到房屋的看管修缮义务,法院在扣除了房屋相关修缮、维护成本后,将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女方只分到了40%,因此判决具有合理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现的情况下,需要法院公告,如果男方不主动要求分割某个财产,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分割的。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此时虽然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但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所以在离婚的时候主动把房产、车辆这些有登记的财产分割掉,也就不会有后续这些问题了。
房屋拆迁补偿,家庭内部分配三原则
拆迁对于拆迁户来说,有时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或许能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也能试出人情冷暖。在众多拆迁纠纷案中,因拆迁补偿分割引起的家庭内部纠纷也不少。有些虽然在多方努力调解下达成和解,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也有了隔阂;有些直到最后也没能达成和解,甚至老死不相往来。
从法律上来讲,关于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婚姻关系与拆迁补偿分配
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当事人的父母,要注意区分是父母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被征收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征收补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被征用的房屋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则征收补偿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当父母双方都活着时,被征用的房屋产权就比较明确了,被征用的一方或者是父母双方的共有财产。当父母一方死亡时,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继承,子女对所征房屋或征用赔偿的权利,拆迁房屋是父母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在遗产份额分配上会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