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谈过司法强拆相关的问题: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是不是到了征收方申请强制拆迁这一步,就意味着房屋一定会被强拆,就算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依旧不满意也无济于事了?
并非如此,因为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审理,并不是申请了就会给你通过,就会立马执行。也存在一些情况,法院会裁定不准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般而言也不允许强拆。
另外,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也有明确规定: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注意:没有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践中,被征收人躲藏或者拒不签收法律文件,公证(见证)留置送达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但一定要有相关送达手续或材料)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征收强制执行也有申请时限,与民事执行不同的是,民事执行对申请时限是不主动审查的,但是征收执行是要审查的,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擅自实行强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部分征收方,为了高效完成任务或节省拆迁成本,在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未支付征收补偿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裁定的情况下,不惜动用公权力直接暴力强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致使被征收人利益严重受损。这种强拆不遵守法定的执行程序,当然是违法的。而且要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所以征收方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擅自强拆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方不履行赔偿怎么办?
在执行阶段,如果拆迁部门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如果拆迁部门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给付内容,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将款项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给拆迁户,同时对拆迁部门拒绝履行判决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而实践中,拆迁部门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许多情况下都是部门负责人的过错,因此法院也可以对拆迁部门负责人处以每日50~100元的罚款。如果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的强制执行不是乱拆一气,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制作强制执行告知书,上门强拆前“丑话说在前头”。强制执行告知书中应明确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内容,自行履行义务的期限及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等。
这等于给被拆迁人一次机会,此时自觉履行义务腾房,就能避免强制拆除的上演。
2.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强拆需在阳光下进行,接受监督。《强制执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实施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事项、实施强制执行时间等内容,以尽量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确定强制执行的准确时间。那种不打招呼就深更半夜或者利用节假日上门强拆的,一看就是违法强拆。
3.被执行人拒绝配合的,按照强制执行预案将被执行人安全带离执行现场,也可护送至周转房或安置房。
这里的措辞叫做“安全带离”和“护送”,而不是按在地上控制人身自由或者一通打骂。当然,被拆迁人如果激烈反抗并且阻挠执行,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