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心肯定是比较慌的,因为这意味着房屋十有八九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将可能被强制拆除了。
但是大家首先要注意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拆除对象是违法“违法建筑”。
所以大家这个时候先要清楚:我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因为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已经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有的房屋建筑可能多年都没人管,一遇到拆迁,补偿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房屋就突然成了违建。
其次,注意这个限期拆除的通知,它的作出是不是经过了法定的程序。
有没有经过调查取证?有没有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
何机关都不能不调查取证就凭空认定房屋的性质,应该进行客观、充分的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除了要弄清房屋基本情况,如建设时间、权属情况等,还要紧紧围绕房屋是否系违建,充分查清事实。
调查完成后,调查单位应当制作一份调查材料而且,当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调查人信息,权利人笔录等。
在我们遇到过的诸多案例中,有些调查单位,并没有尽到充分查清事实的职责,甚至没有正面接触房屋权利人来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而是直接作出限拆决定,这显然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也是典型的变相逼迁手段。
我们看一个典型案例:
【万典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浙江温州,由万典王卫洲和管众两位律师代理。
原告薛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居民,1990年在当地建造了1673平米的厂房用于眼镜加工,后为了扩大企业生产,又于2003年申请加建厂房766平方米,并且取得了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多年过去后,由于当地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薛先生的厂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其认为涉案征收决定明显违法,补偿安置显失公平,就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然而2021年10月,薛先生却收到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
执法局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逼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先生委托万典律师代理案件维权。
万典律师介入后,调查取证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随后万典律师发现,自涉案建筑形成以来,当地从来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查处,直到此次涉案房屋被征收,双方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后,执法局就迅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明显带有以限期拆除方式代替正常房屋征收的意图,从而达到逼迫当事人放弃争取合法补偿的目的,明显违法。
之后在万典律师的帮助下,薛先生启动了法律程序维权。
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被驳回复议申请;
紧接着万典律师协助薛先生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判决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判决撤销被告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建筑依法可视为合法建筑。
涉案建筑均存在于原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且已领取土地使用证,应当视为合法建筑。被告单纯依据城乡规划法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筑,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未经登记建筑的前身系原告经营温州市xx眼镜加工厂时于1990年建设的1673平米厂房,2003年为了扩大企业生产,原告申请加建厂房766平米,并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的事实认定未充分调查涉案建筑的形成原因及历史沿革,违背了历史和事实。
二、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前,未经依法调查认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征收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现场勘查,涉案限拆决定违反法定流程,一旦执行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涉案建筑已经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且建筑用途符合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客观上不会导致影响规划实施的结果,无需限期拆除。
五、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告均为未进行现场勘查,原告既不知情也没参与,程序违法。
本案中,无论是征收实施单位还是被告,都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过现场勘察并通知原告在场确认。其调查事实不具备客观依据,剥夺了原告的参与权、发表意见的权利等,后果严重违法,原告对于被告的现场勘查结论不予认可。
……
在起诉过程中,温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行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合共两份文书。随后温州市xx区人民政府也作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
万典律师提示:
上述薛先生的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别忙着拆除房屋,如果我们判断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合法,对该文件不服,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对自己的房屋的情况要心中有数,是不是违建,算不算违建,我们自己肯定是清楚的。如果确实不是违建,就不要被一纸限期拆除通知吓退,否则对方就达到了变相逼迁的目的,而被拆迁人自己却要遭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