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拆迁补偿不合理不能签协议,但是合理的标准是什么呢?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无法具体到数字,那还怎么审查补偿是否合理呢?
相信每位拆迁户朋友,遇到拆迁后通过打听、查资料或其他渠道,都会对自己房屋的补偿有一个大概的心理预估,这个估算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判断,那么拆迁方给的补偿达到预期或是差的不多,就认为是合理的,而与预期相差甚远,不满意就是不合理的。但是这种估算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就像拆迁补偿不能由拆迁随意来定,说多少就是多少一样,我们自己单方面认为的也不准确。
补偿是否合理,并不是说越高越合理,而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大家可以参考:
这一点非常重要,物价在涨,房价在涨,补偿标准也不可能多年一成不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有些征收项目一拖好几年,最后实际征收的时候还是按照好多年前的旧标准来补偿,这中间完全不考虑几年间的市场变化,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这种情况下给出的补偿方案想都不用想,肯定不合理。
1)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给予失地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失地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原则是衡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拆迁之前的住房水平拆迁后也要达到,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拆迁后应该提高不是降低,这是法律给出的补偿参考最底线,如果连最底线都无法达到,说明补偿已经明显不合理。如实践中,拆迁方给的补偿极不合理,安置房还要被拆迁人自己倒贴很大一笔钱,生活水平没有提高反而降低,这就是明显不合理的。
2)先补偿,后搬迁
这个也是我们反复提的,补偿没到位,坚决不搬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征收过程中,无论是谁主导的征收,都不能违反这一原则。所以大家在未实质性拿到补偿之前,征收部门强制你搬迁,或强行拆房,这种行为本身就违法了,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安置方案当然也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永久基本农田和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向省、国务院进行批准,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征地批复文件,或是征收项目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那么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来就属于违法。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如果拆迁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或是不让被拆迁人自己选,这是不合法的。自然,这种补偿安置方式也是不合理的。
比如知情权、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征收方未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知情权、参与权,那么,该补偿安置方案也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需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补偿合不合理,大家不能凭感觉,而要讲事实,要审查各个方面,要看拆迁评估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漫天要价,同时也不对拆迁方言听计从,认真调查,仔细判断。
补偿有高有低,影响因素也是方方面面,房屋的地段、结构、用途、成新程度等都要考虑进去。我们的心理预期应该是基于对自己房屋情况的全方位把握,对拆迁方案作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以及对相关拆迁政策的了解之上。合不合理不是凭感觉,否则估的高了肯定拿不到,估的少了又吃亏。如果实在不确定,也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再做判断,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