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的。村集体作为发包方,具有法定的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因此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收回。
很多农村居民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自己的承包地以各种名目被村集体无缘无故收回,导致权益受损。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五种情形下,任何人都无权收回农民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说本人没有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叫做家庭承包经营,而非个人承包经营。所以承包人死亡,其家庭成员、继承人仍然依法继续享有土地权益。
严重的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甚至彻底丧失耕种条件。但在此情形下发包方仍然无权收回农户业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28条中指出,这里适用的解决方式是调整承包地,而非收回这项权利。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承包地不会被收回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同时,承包方还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若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对于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承包地收回归自己经营。
若承包方对此视而不见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土地经营权人给予赔偿。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处置措施中并不包括强行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仅适用于收回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用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万典律师提示
土地承包未到期,正常承包经营的,发包方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收回。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需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破坏承包土地等影响土地的行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阻无效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这拿到法院上去是会被支持的。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珍惜土地还来不及,刻意破坏的情形很少见。如果作为承包方的农民朋友们,自知没有违反任何合同约定,承包地无故要被收回,一定要及时通过上述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