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常常存在违法征收的情况。但这些违法情形往往具有相似性,我们根据多年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为大家总结归纳了农村土地与房屋征收常见的违法情形,供大家参考,以便农村被征收人朋友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依法维权。
1、征地批文过期
集体土地在被征收时,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书面表现形式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土地征收必须要有征地批文,但是有些征收方拿着过期的征地批文来进行征收,这是违法的,因为征地批文也有有效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节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所以,征地批文是存在有效期的,且有效期为两年。
满两年没有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也就是说,广大被被征收人,如果征收方给你看的征地批文已经过期了,那么他就不能凭借过期的征地批文进行征地。但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会进行这样的操作,拿着过期批文糊弄被征收人,大家一定要在这方面留个心。
2、未批先占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也就是我们上一条所说的征地批文。
征收部门如果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从而非法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未批先占”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侵害被征地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需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准征地后,征收部门应当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张贴,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未依法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及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征地机关如未告知、或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而主管机关不予组织的,那么申请征地的机关就不能启动征地申请报批程序,已经启动征地报批程序的,有权机关也不得批准征地。
4、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近年来很常见的一种违法征收的形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偿。
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实质上就是规避法律,逃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也逃避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这会破坏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的用途管制造成严重冲击,继而影响农民的权益,耕地得不到有效保护,国家难以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
5、先占地,后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部分征收方急于完成征收工作,压低补偿,采取各种违法手段逼迁,还威胁说搬走了才给补偿,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6、圈地导致土地闲置
很多地区先进行土地征收,征收之后把土地圈占起来,却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导致土地荒废,成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大家遇到这种圈地但迟迟不征收,导致土地荒废闲置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便是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如果您遭遇了违法征地,或是征地补偿明显不合理,可以及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