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违建”,我们一般通俗的理解就是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是却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房屋等建筑。
那么是不是所有未经审批的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呢?
似乎也不能这样独断,违法建筑也不是仅凭这一点来认定的。毕竟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在我国农村还是非常常见的,很多人的房屋不具有规划证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并不是老百姓主观意愿可以改变的。所以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违建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另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通告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不能忽略的是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主张。
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的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限期拆除决定书一般会载明行政相对人应自行拆除违建的时间,如果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拆除违建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这是对违建认定一般的法定程序。大家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有很大的维权余地的。被认定违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详细介绍、解释自己建筑的起源或历史背景,且从上述违建认定的程序可知,房屋或建筑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另外要强调的是,由于限期拆除决定书需要明确赋予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因此这六个月起诉期内行政相对人的房屋是不能被行政机关拆除的,即使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催告,一般不能自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否则其拆除行为便涉嫌违法。
自然资源部新规定: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建,也可以不拆除
今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明确提到了对于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即便是已经被认定为违建的建筑,也并非都要拆除,如果该建设行为符合采取局部拆除整改措施的,原则上来说则不需要拆除。
综上,违建的认定并不是说未经审批、没有规划证就是违建了,有法律规定的完整流程,对于违建的处理也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比如对那些擅自改变相应规划手续去建设的房屋,或者明知违法,为了利益知法犯法、加盖加建,这肯定是要处罚的,毕竟违建会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对违建的治理与处罚也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
而对于早期的农村建房、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行以前建造扩建的房屋、证照不全但是满足补办条件的房屋等,则应该本着尊重产权、尊重历史、依法认定的原则谨慎对待。这些情况需要考虑历史因素和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以有无审批、有无规划证来片面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