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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日期: 2022-11-16
点击次数: 4

征收拆迁实践中,“以拆危促拆迁”是近几年比较常见的变相违法强拆手段。征收方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对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揭露拆危促拆迁的实质。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浙江建德拆迁案,房屋“被危房”,起诉后,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浙江省建德市居民石女士的房屋,在2017年因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划入拆迁范围。因石女士一直未与建德市人民政府等拆迁部门就房屋补偿面积和补偿价款达成一致,2019年6月4日直接向其下发涉案《解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解危通知书说涉案房屋经专业鉴定公司鉴定为D级危房,通知龚XX于2019年6月11日前完成危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龚XX为石女士的丈夫,早在1991年7月31日已经过世,石女士居住在其中多年,按照法律来讲,已经不能作为解危通知书的对象。

无奈之下,石女士找到万典律师代理案件维权。律师认为:

一、原告房屋并不属于危房,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损坏的损失,被告下发危房拆除通知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建筑,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告的房屋建设行为发生这个时间之前,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告实施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以危房拆除的形式进行逼迁,违反公平正义,应予撤销。

三、即使危房也要区别对待,可以进行修复,而不是直接给原告下发通知进行危房拆除,被告使用法律程序错误。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原告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且不是危房,被告未依法查明事实,导致事实不清,被告称原告房屋是危房,未给予合理说明,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四、鉴定机构不是房屋所有劝人委托的,其鉴定结果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存在程序违法。危房鉴定应由房屋所有人原告进行委托,被告单独委托程序违法。被告单位委托进行危房鉴定,原告不予认可。

万典律师决定起诉撤销该《解危通知书》,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建德市X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龚XX作出的《解危通知书》。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案例二:【四川】征收不签协议就按“危房”给强拆,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王x、曾xx、冯xx三人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建造于上个世纪50年代,系44.08平方米的一层一进三间石木结构房屋。2021年3月,政府建设需征收原告房屋,但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21年12月24日,被告xx镇政府作出了《危房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岳分公司鉴定,案涉房屋系D级危房,随时可能倒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保障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限曾xx于2021年12月27日前自行拆除。

2021年12月29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当事人委托万典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工作、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1月17日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法院审理时,就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认为,被告xx镇政府既非房屋征收主体,现有证据也不能反映被告接受了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知道案涉房屋处于征收程序中,在未确认房屋征收部门是否予以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曾xx、王x、冯xx的房屋系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显属不当……

被告既不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部门,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相关部门通知过原告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原告明确拒绝鉴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提出并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显属不当。

被告xx镇政府在既无有效的强拆决定又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便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因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应依法确认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安岳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曾xx、王x、冯xx位于安岳县xx社区四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不是危房也要“制造”危房拆迁?盘点“拆危促拆迁”的经典案例

万典律师提示:

大家由上述两个案例就能看出来,“拆危促拆迁”都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的。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降低征收成本,不是危房就无中生有制造危房,强行认定危房。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要知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在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因征收程序见效慢而变通适用危房拆除程序,将与房屋征收毫无关联的危房拆除程序纳入征收法律关系中,这种缺乏实质的关联,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管理手段的体现,导致整个危房拆除程序丧失正当性。

所以在征收行为已经开始后,遇到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保存好拆迁方下达的有关“危房”的文件,比如《限期拆除D级危房告知书》、《D级危房拆除决定书》等,然后针对其中可诉的法律文件,适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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