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哪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但是很多被拆迁人在签了拆迁协议后,签了字之后会反悔。比如说听说别人的拆迁比自己高很多,或者是觉得拆迁协议签的不合理,其中的条款有问题,当时没看清等等相关的原因之后,想反悔项目,重新签协议。
那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到底能不能反悔?
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因为实践中,部分拆迁人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甚至还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耍手段,设置种种陷阱,给被拆迁人施障眼法,让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那么针对这些情况,自然也有法律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旦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全面地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况,违反了民法典上述规定,则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就有可能反悔。
一、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撤销或者是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也就是说,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如果违法了被撤销的话,那么在这个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也就可以申请无效。
二、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者是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是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评估不合理,不要等到签署了拆迁协议再提异议。在征拆方给了评估报告时,就可以提出异议,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是撤销合同。
当然了,这一条就需要主张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说胁迫,或者是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等等,相关的举证责任需要由主张方提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
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那么,以上四种情况就是在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有可能反悔的几种情况的总结,但是具体到相应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评定和判断。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我们常见的、比较熟悉的还有如下几种情况,也能主张已签订的协议无效:
1. 跟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村委会明显不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无权组织征收。所以,村委会跟被拆迁人签署的补偿协议也无效。不止村委会,街道办也没有权利签署补偿协议。
2. 征拆项目违法。
如果征拆项目本身没有获得审批,或者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那么针对该项目签署的拆迁协议可以主张无效。比如,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拆范围内,却被征收了,那么该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
3. 空白协议。这类协议完全可以主张无效。不要轻易相信征拆方的口头承诺,该给什么补偿,一定都要落到书面上。空白协议的风险非常大,所以再提醒大家,空白协议一定不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