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是第一次遇到征收拆迁,也可能是第一次签拆迁补偿协议。如果事前没有做足功课,就很容忽略掉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我们常提到的空白协议问题、条款含糊不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会极大地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那么关于拆迁协议签订还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大家需要了解,一是谁有资格签,二是是经常引起纠纷的代签问题,能不能代签,代签了是否会生效?
今天我们主要解答这两方面的问题。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谁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什么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
2、被征收人与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规定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在目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比如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集体土地征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因此,被拆迁人在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
3、其次,协议内容
在协议里面也应当要有以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更重要的一点——明确违约责任。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很多情况下,拆迁安置都是先拆迁、后安置。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协议没写违约责任,拆迁方不按时交房,甚至是超期三年五载仍无法入住,这会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极大程度降低拆迁方违约风险,一旦产生违约也便于追究责任、解决纠纷。
关于拆迁协议的代签问题
1、协议被人代签了会生效吗
不仅是拆迁协议,大部分的合同在满足一定前提下都是可以代签的,但大家不用过分担心,在房屋所有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一些地方为了加快拆迁的步伐,会选择让亲属代签,比如父亲的房子找儿子代签。在父亲本身不同意签字且没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这种签字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代签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有房屋权利人本人的授权许可。这时一般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甚至需要在当地进行公证,委托书中需要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委托事项等内容,最重要的是委托书仍然需要房屋的权利人签字。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不存在委托授权的情形,所以只要房屋权利人在被代签后继续坚持不同意拆迁协议的内容,就和没有签订过拆迁协议是一回事。
2、代签者是否会受罚
在实践中,亲戚、朋友的代签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这类协议显然是不生效的。但亲戚朋友多半也是被拆迁方“强迫”的,也是该事件中的“受害者“,对他们进行惩罚会显得不合情理。这时只要房屋的权利人不选择追究他们亲戚朋友的民事责任,拆迁方没有任何权力对亲戚朋友们进行惩罚。
所以大家记住要坚持对被代签的协议不予认可,你完全不用担心会给亲戚朋友带来任何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