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这个文件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有时候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征收方会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但是大家也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简单来说就是有没有资格作出这个补偿决定,进而可以判断其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以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我们看一个案例:
原告雷x在四川省乐山市某村合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因政府修建通往奥体中心的公路大道征地项目,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因政府原因项目停滞,直到2021年政府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
原告要求查看相关征地审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征收手续,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并给出更多解释,并且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
2021年12月20日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谢xx、雷x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告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事实认定不清,补偿价值认定不合理,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万典律师调查发现:此次征收绝大部分被征收人都不同意现有的征收补偿,原告等人也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表明其持不同意见,但即便如此征收部门也从未举行听证会,也未修改补偿方案,无奈之下原告只能选择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庭审中,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出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行使集体土地征收职责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拟证明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具有相应权限作出原告补偿安置方案。
万典律师则认为:这份《委托书》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授权书授权的是授权范围内进行征地行为,由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显示区政府对被告授权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该授权书没有授权清单。
根据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的内容,自2021年9月1日起,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案中,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原告补偿安置方案,此时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生效,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为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虽然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和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专门授权从事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工作,但在行政法规已经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没有对授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当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现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具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性质的原告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撤销。
而前述被告出示的《委托书》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撤销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谢xx、雷x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万典律师提示:
审查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除了上述案例中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外,还要注意补偿决定内容是否完整:除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这些基本的信息,还要审查该补偿决定中有没有告知广大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等。
再就是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在具体实施征收之前,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等文件,如果没有这些文件,而是征收方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签,那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权,也是程序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