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中,“一户一宅”政策是核心。这也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是以农户为单位使用,就像耕地、林地、草地一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个人承包。
所以,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户内家庭共同享有,而非户主一人独有。若该农户有3个家庭成员,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就是这3个人共有的;若该农户有4个家庭成员,那宅基地使用权就是这4个人共有的,以此类推。户主只是这个农户这个家庭这个单位的代表而已,宅基地使用权绝非只是户主一个人的。
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呢,因为这涉及到户籍外迁、离异等变动发生时,家庭相关人员的宅地基使用权,如我们常提到的外嫁的女儿的宅基地相关权益;还有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也会涉及到谁有资格享受征收补偿等问题。
今天我们结合相关判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裁判观点一:女性村民离异但户籍未迁出,不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申3048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系基于使用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所取得,并非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为附加条件。
也就是说,即使户内成员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要其户籍性质还是该户内农业户口,仍然应当被认定为该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
按上述裁判观点,当涉案房屋因拆迁腾退而取得利益时,已与户内男性村民离婚的女性村民仍有权分得相应的补偿利益,而不能被简单粗暴地排除在外。
今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且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强调了这一点:
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妇女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肆意剥夺妇女的土地利益。
裁判观点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包括登记的使用权人,还包括所有户口登记在该宅基地所在房屋内的其他成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民申165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农村村民系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包括登记的使用权人,还包括所有户口登记在该宅基地所在房屋内的其他成员。
当遇到拆迁腾退等项目时,每名家庭成员都会对应一部分人头安置面积所带来的利益。如果某位家庭成员因已进城购房、工作而不需要分得安置房面积,则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将对应的部分折算成钱支付给这位家庭成员,才能将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最后,再说一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退出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处分;转让人、赠与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有相关情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宅基地本身的福利性和保障性,“一户一宅”是原则,“户有所居”是底线。即便是宅基地盘活利用也需要遵循自愿有偿退出的原则,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强制退出、收回,这也是为了最大可能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