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土地管理法规不完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等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二是土地征用和补偿制度不健全,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不严。三是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土地征用和补偿事务中缺乏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很难参与到土地征用事务中来。四是农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实行阳光操作。农村土地的征用和补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要吸收失地农户参与。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征地和补偿登记制度,加强征地和补偿资金的监管。乡(镇)、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等资金的收支专账,做到专款专用。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应可能由土管部门直接兑付到农户,减少中间环节。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定期公布土地补偿收支、分配、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农村土地征用事务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对有稳定收益分配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对采取安置补偿的,应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直达农户手中,防止被挤占、挪用和克扣。
3、完善征地补偿配套办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资源状况等,坚持节约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土地征用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失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土地补偿经费在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要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土地补偿资金的有序分配,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国土等部门要对辖区征地及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农户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好各种争议,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发展集体经济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关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