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遇违法强拆后,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怎么赔偿,赔多少,赔偿是否能低消遭受的损失?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知道国家赔偿赔什么,然后进一步了解赔偿的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没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在征收过程中遭遇非法强拆、违反程序强拆等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而赔偿的范围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包括: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
停产停业损失
装修装饰费、搬迁费、过渡费损失赔偿
被损毁的物品等财物的损失
租金损失
搬迁奖励损失
利息
前几项不难理解,我们重点强调一下搬迁奖励损失和利息。
1)搬迁奖励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在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明明很积极地配合征收,对于丈量、协商均积极参与,但征收方没有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还强拆了房屋,致使被征收人也失去了获得拆迁奖励的机会。
这种情形我们可以主张:依法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设定政府正常征收情况下应当给与奖励和补助标准,予以奖励和补助。
2)利息
这个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前的国家赔偿法仅有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情形的,才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今年5月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利息问题: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征收人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司法解释对于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限期支付赔偿金,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对于具体赔偿多少,法律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但是有一个大原则:强拆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在诸多权威判例中,已经逐步将“赔偿不低于补偿”作为裁判原则。甚至在一些判例中,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还适当高于合法征收的补偿利益。
那么在以上这个大原则下,违法强拆行为造成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参考标准:
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该方案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损失。
2、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不应低于行政补偿,也即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那么如何确定安置补偿利益?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
(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
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通常,参照适用与当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3.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
因违法强制拆除合法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及对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保障,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亦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在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受损财产的价值评判可以估价时或判决时为基准。
4、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
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
万典律师提示
由前述内容可以看出,遭遇违法强拆,赔偿价格以弥补损失为最低标准,也就是说挽回损失是最起码要做到的。在实际情况中,“防止行政机关借违法行为获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避免对已签约被征收人不公平的法律效果”,则应适当高于合法征收补偿。
前文提到的,最高法的《规定》对于补偿方式也考虑到了两方面:
一方面规定,受损害的财产价值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存在有价无市等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也存在按照一般的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因此,也保留了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的途径,以最大程度保障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得到有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