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法强拆行为时有发生,因为事发的突然性,一般很难有所准备、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被拆迁人能做的,就是在发生强拆行为时和行为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作出研判,尽最大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损失。
以下三个维权要点非常关键:
找准强拆主体,往往是我们被拆迁人维权的关键一步。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时,被拆迁人可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一般不会直接出面,也不会承认是自己强拆的,所以大家需要找到能对强拆行为负责的主体。
首先,可以看谁有资格征收。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征收土地的职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如果房屋在此范围内被强制拆除,市、县人民政府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承认是自己强拆的,那么,他们就需要证明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的主体违法强拆了。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是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进行的强拆行为。
其次,谁行为,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找准违法点也很重要,因为在维权过程中或是争取更高补偿时,都是从拆拆迁方的违法点入手。一般在违法强拆案件中,常见的违法点有:
1)主体不适格,超越职权
强制拆除并不是谁都可以拆的,有权实行强制拆除的,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程序严重违法
如,没有满足被拆迁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时,应该事先告知被拆迁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的权利,并作出书面通知。而在很多违法强拆案件中,拆迁方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说话的机会,房屋被莫名其妙认定为违建并强拆,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或者没有进行催告:强制拆除之前,还应当下发催告书,不能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径直予以拆除,催告程序中,房主仍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催告通知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所以,没有进行催告直接实施了强拆,也属于程序上违法。
3)节假日实施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夜间或是周六日、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等节假日实施强拆的,均是违法行为。
4)违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房屋强拆程序的实施,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拆除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没有遵循上述程序,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无论是在拆迁前,还是遭遇强拆后,确定被征收人是谁,或者遭遇强拆的房主是谁,都是很重要的一步。这决定了最谁能拿到补偿金或者安置房,或是违法强拆的赔偿。
有证件的情况下,就没什么大问题,大家要保存好相关权属证件: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等。
这里重点说一下,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土地规划和房屋管理制度是逐步完善的,尤其是农村,大量存在没有房屋产权证书的老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证明,也可以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哪一家。
对于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要根据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结合历史原因综合考虑。如果有老土地照、地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信等相关证书或者证明可以证实该房屋是合法建筑,或者对于那些由于历史政策原因、政府不作为、政府违法行政等原因造成的无证房,也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