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拆迁,会对拆迁户获得公平合理拆迁补偿造成严重损害。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公告补偿安置文件不公开、征地信息不透明是常见现象之一,甚至有的征收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先违法强拆房屋,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但是在我们经办的各类征收拆迁案件中,尽管很多人知道“先搬迁,后补偿”违反了正常的征收程序,或者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仍然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这是什么原因呢?
其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等,被征收人和征收方之间存在信息差。
房屋拆迁应该有哪些补偿,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
正因为没有标准,没有依据,这些我们都不知道,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如果你还不同意,拆迁方就会拿政策说事,但是又不给你看政策文件,各种理由催促我们签订补偿协议,一旦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再想反悔就很难了,因为你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的那刻起,就表示你已经同意了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产生法律效力,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
而要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掌握更多有效的征地拆迁信息是关键。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获取信息的一种途径和维权方法,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合理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知道拆迁实施方对于房屋拆迁的行为是否合法,就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法律赋予拆迁户十分重要的维权利器,在出现拆迁补偿纠纷时,合理利用好信息公开制度,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为接下来的复议或者诉讼增加筹码,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起到预期效果。
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被拆迁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线上申请或者是通过邮寄来进行申请。为了保存相应的申请记录,建议选择邮寄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我们需要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我们的个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我们可以登录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来获取邮寄送达的收件地址、收件部门、收件电话。此外,建议选择邮政快递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邮寄送达,并且在快递袋上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然后将快递寄出,并且保存好快递的签收记录。
申请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办?
在申请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通常借以申请信息涉密或材料不完整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此时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以此拒绝公开补偿信息存在明显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当行政机关以信息公开的材料不完整为由不愿公开时,我们需要及时对行政机关要求的正当补充及可能造成要求公开信息的歧义进行补充更正。当行政机关反复要求我们更正、补充难以得到的信息时,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关复议,或者直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是法律保障拆迁户在土地征收行为中的知情权的重要形式。当遇到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能够直接改变拆迁户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对推动拆迁案件维权起到关键的作用。
最后,实践中为什么经常出现“先搬迁,后补偿”这种情况呢?
一方面,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了这个协议后,征收方就有正当的理由实施拆迁了。然而在拆迁时虽然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时被征收方是同意的,但实际上被征收方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或者即使拿到了也是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此时被征收方的房子已被拆除,因此在日后再追要合理的补偿费是难上加难的。
另一方面,为了使被征收人处于不利地位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被征收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能与征收方进行谈判,房子就是必不可少的筹码。只要房子在,提高补偿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但是房子一旦被拆,被征收人会失去在谈判中的筹码,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征收人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
所以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上这个当,任何时候,无论征收方怎么说,都是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如果没有做到,就不要轻易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