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拆迁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这是因为房屋的价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需要参考市场价,如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被拆迁人是不公平的。
更不要说有的征收项目一拖就是几年,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之间差距较大,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这中间完全不考虑几年间的市场变化,是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这样进行补偿,显然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有失公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并不能做到这一点,看到很多案例房屋补偿价远低于附近商品房,结果则是百姓生活质量大打折扣。
所以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大家自己也要对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有一定了解,进行理性对比,从而对自己房屋的补偿价格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比较一定要科学地进行,不可盲目。譬如有的被拆迁人会用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去和自己正在被“棚户区改造”的老旧房屋比较,那么自家房屋的单价偏低也是自然的。
如果进行合理的对比后,发现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被征收后的居住条件、生活质量等达不到预期,千万不要将就,及时维权。
我们看一个案例,房屋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还不能选择补偿方式,法院会怎么判?
【万典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莫先生在湖南省益阳市xx县xx镇集贸市场上建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2017年10月12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布《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房屋的公告》,莫先生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0年12月,湖南xx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出具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一套商业用房、两套住宅,莫先生房屋的评估总价为906470元。该报告载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结论以正式报告为准。本次评估未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xx县政府未提交莫x房x屋的正式分户评估报告。
补偿决定:要求进行产权置换无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021年10月25日,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人认为货币补偿价格低,要求原地进行产权调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无果,至今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于2021年10月9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莫xx房屋征补方案》,10月13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关于〈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莫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笔误说明》。被征收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选择,故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行政诉讼:征收补偿远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不合理
原告莫先生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因为莫xx等拆迁户想要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征收方并没有提供,而是自行决定的货币补偿,无法保证他们的居住条件。
另外征收补偿决定对莫xx的住宅仅补偿2000元/平,远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2019年案涉征收项目周边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为3800元/m²,2021年周边住房均价已经增长至5300元/m²,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价格过低。
最终原告莫xx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陈海峰、韩雷永三位资深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xx县政府提交的《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在估价结果部分注明,本次估价为初步估价结果,报告无法律效力,评估报告以正式报告为准。因此,该《房地产初步估价报告》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认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依据。xx县政府以初步估价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xx县政府采纳初步估价结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xx镇集贸市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莫xx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重新对莫xx位于xx县xx镇老农贸市场的x栋xx、xx、xx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