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给大家讲过,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征收拆迁的法定职责。
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管理的事项也限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以及协助政府的工作等等,并要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以腾退对旧村改造项目以村委会的名义启动,代替老百姓签补偿安置协议,擅自支配或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以及以村委会帮拆的名义拆除房屋,等等。这些违法行为都极大地损害了被拆迁人在征收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但是因为农村朋友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村委会,误以为村委会有行使上述行为的权力,自己权益被侵害也没能及时反应过来。万典律师提醒大家,其实村委会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只是起一些辅助性的作用,本质上还是服务于老百姓的,但并没有权利决定任何拆迁相关的事宜。
所以以下列举村委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合法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大家一定注意辨别。
合法行为:做好群众工作,促进征收方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交流
由于是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更熟悉本村的情况,由他们参与征收拆迁,更能做好群众工作,方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群众对征收拆迁项目相关内容不了解,或是不懂相关政策法律,他们也可以进行解释和说明。
拆迁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因此,拆迁安置补偿大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支付,这个过程都脱离不了政府的参与,村委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行政管理权,他们在征收中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实施单位。
违法行为:
1、 替被征收人代签协议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补偿合适了才会亲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居委会无权越过被拆迁人的意见代替被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也无权未经村民同意随意处置村民承包地,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若是存在争议可认定其行为违法,并将相关协议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当然,若是经过被拆迁人本人授权与委托,村委会便可以代替村民与拆迁方签署补偿协议。
2、擅自截留征收补偿款
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村集体是可以截留一定比例,用于建设他用,截留的前提是需要经过村集体失地成员讨论同意后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失地成员的同意私自截留补偿款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3、 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征收中,对那些不配合的村民采取“以拆违促拆迁”策略,或者是打着“帮拆”名义拆除房屋的事并不少见。一些村委会罔顾国家法律,找出各种理由拆除村民家的房屋,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征地
只有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拟定征地相关手续逐级报批。征地在省政府、国务院或者自然资源部获批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告并实施。
村委会并不是某一级政府,并不具有行政职权,自然无权征收土地。如果您看到征地公告等类似文件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出,就要提高警惕了。
那么遇到上述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出监督申请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督的申请,因为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受乡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村委会有财务公开制度,也有相关的履职,比如说分配补偿款等不参与补偿款的分配。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申请村务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此条例明确了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须经由法定程序。
如果被征收农民觉得村委会截留补偿款项有问题,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确定村委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了相关村民大会,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文件是否有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有效签字。
3、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可以通过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举报,请求相关单位对村委会问题成员进行查办。
或者可以直接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或者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