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记面积的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土地法》实施后,我们按国土部门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另一种情况是《土地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的,我们主要依据以下四条规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定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一、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两条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
四、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且每个地区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实际的面积规定要以当地出台的政策为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