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务必确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这是征迁中,必须保障被拆迁人的三个基本要求之一。
这是征地的时候,当地政府必须要主动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当中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定法规支付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用,若是不能够让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能够增加安置补助费用。国务院按照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在特殊的情况下,能够提升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有明文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的办法。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采用切实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
同时《决定》当中也提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用不足以让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用。若是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目前不能够让被征地农民保持着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当地政府就能够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相应的补贴。
由此,国家级法律要求,征地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并且需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会因征地所下降。因此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出现了因征地而形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的情况,是国家以及法律都不允许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