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
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权问题出现争议的,一般原则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行政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比如,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了的,超出其处理权属的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更合适的等,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张某与刘和该生产社的土地属纠纷,应先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诉讼:
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什么呢?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这是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