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虽然,经济适用房属于居住用地范畴,但是,其土地使用权,却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其土地使用年限,可以理解为,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楼盘原始竣工的时间为始。除非政府有其他规划,否则,永久享有土地使用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