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补偿的大头在于房屋,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在知道要进行拆迁后就想方设法多建房子,以期能多拿补偿,但事实真的是只要多建房子就能多拿补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国土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一般是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公布为准。在征收公告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予补偿。这种建筑因多会归为违法建筑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突击修建的建筑是需要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当事人要负担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拆除费用。
因此,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房并不能为自己带来更高的补偿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拆除责任。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不要突击建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