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逼迁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法》在的相关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根据《电力法》第29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虽然国家出了各种严防违法强拆的政策,可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拆迁方使用违法行为促进拆迁,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律师认为,征地拆迁虽然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儿,但相关部门也要依法实施拆迁,不能因赶工程而使用违法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尽早的搬离被拆迁房屋,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发展,也让相关部门失去公信力。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