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拆之后可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被拆迁人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请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天之内要申请行政复议,超期就无效了,但是如果被拆迁人的确不知道决定书早已下达,也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迁者拿出了被拆迁人知情的证据,被拆迁人的复议请求将被驳回。
而行政诉讼起诉时间一般是为6个月,公民、法人等诉讼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的六个月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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