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由五部分构成:
一、是历史形成的划拨用地,即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之前形成的划拨用地,主要由国有及城镇集体企业持有,而国有企业又在占地总量中占有明显的优势,这其中既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要求的,也有已经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该部分经营性划拨土地我们简称为遗留划拨土地)
二、是新增的合法划拨用地(以下简称增量划拨土地),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业持有。
三、是不合法的新增划拨用地,主要由与各级地方政府有各种特殊关系或因各种特殊事由而获得的国有及非国有企业持有。
四、是合法持有划拨土地的机关及事业法人公开或隐蔽地投入到市场运行的划拨土地。
五、是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