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那么,遇到地方上信息不公开不答复的状况怎么办?
信息公开时效期: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不答复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