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外嫁女”能够拿到征地拆迁补偿?
农村女在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原籍,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此时,可认定该外嫁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将外嫁女纳入安置农业人口,与其他被征地农民享有同等安置政策。
同时,若作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且与其他地方不再具有相关利益联系时,应当将其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与其他被征地人享有同等待遇。
二、关于“外嫁女”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看,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次,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而外嫁女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向村委会要求分配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此外,外嫁女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因此,当外嫁女遇到征地拆迁时,若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出嫁为由不给补偿款,外嫁女可根据上述内容判断自己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符合,则判定集体经济组织不给自己补偿款的行为违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