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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8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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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法院判决强拆违法,街道办上诉被驳回!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王x、王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案情介绍原告王x二人系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某村村民,2010年3月16日与案外人潘xx达成《关于购买潘xx房产的协议》,居委会加盖印章,购买了宅基地及房屋,共计0.6亩,宅基地上现有房屋两间,房屋面积约26平方米。2019年8月4日,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xx街街道办事处以“整村拆迁改造建设”之名,组织人员将原告二人房屋强制拆除。王x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于2020年7月28日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历时两年半,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迎来了胜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x、王x系集体组织成员,二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与案外人潘xx达成购房协议,并提供了交易收据,居委会加盖公章,对上述购房协议予以认可。二原告向潘xx购买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经村两委盖章确认,故本案二原告对案涉房屋具有利害关系。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已经由被告xx居委会拆除,且拆除时间与整除你拆除期间重叠。二原告合理推断被告xx街道办事处参与组织实施案涉房屋拆除,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原告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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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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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胡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22年9月21日,xx县人民政府张贴了《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及《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将原告的房屋及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原告等村民认为此次征收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并没有与县政府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月3日,当地征收指挥部办公室向原告作出了《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要求原告3个工作日领取,逾期强制打款。委托万典,行政复议0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等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树南二位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首先协助原告向被告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202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桂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被告以“《领取土地补偿款通知书》仅对补偿结果进行告知,实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告知文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在维权过程中,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万典律师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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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7 - 10
点击次数: 5
陕西:法院最新判决,征收补偿不到位村民告区政府赢了!原告张xx代理律师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原告张xx系陕西省安康市某村村民,1992年11月5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占地192.02平方米,用途为住宅、附属,随后建有合法居住的房屋。因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包括原告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均已征收为国有。自2018年开始,xx街道办事处已经陆续跟其他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有部分村民获得补偿安置,但xx街道办事处却至今未跟原告商议补偿安置事宜。2018年12月,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住宅实施断水、断电、断路,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期间原告一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随后原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王树南二位律师维权,并于2022年9月9日,以EMS邮政快递向被告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寄送《落实补偿安置申请书》,2022年9月11日被告签收。2022年9月30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2022年11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2022xx号《安康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张xx申请落实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被征收房屋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证一户。经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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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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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等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李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 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拆危”代拆迁2022年6月27日,温州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处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登记为D级,上部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2022年7月2日,被告龙港资规局作出龙资规督解字[2022]第xx号《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涉案房屋采取解危措施,如对前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李xx等人不服该《督促解危通知书》,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并于2022年7月7日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李xx的行政复议申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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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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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代理律师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xx镇人民政府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系江西省瑞金市某村村民,在当地建有一栋房屋。该房屋于1992年8月1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均为282平方米。该房屋于2022年7月23日被拆除。7月26日梁xx家属对拆除房屋一事电话报警处理,得到公安机关的明确答复:“是拆空心房的事吧,整个镇都在拆,这是政府的政策,不是个人行为,可以找镇长或驻村领导反映处理。”。随后梁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01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答复认为拆除空心房系政府政策,同时引导原告可以向政府领导反映处理,该答复并不能证明系被告实施了案涉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现有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认定系被告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其起诉不具有事实根据,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梁xx。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梁xx的诉讼,后经过王树南律师的多番调查、信息公开,发现多个证据...
30
2023 - 02 - 20
点击次数: 22
上诉人黄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黄xx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2021年3月上诉人从自家墙上看到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于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强制执行决定中写明被上诉人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黄xx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370.73平方米的四层砖混结构楼房,逾期不拆除而依法强制拆除的,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叁佰陆拾肆元捌角柒分整的行政处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黄郎二位律师维权,后经行政复议,依法诉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并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原审院作出《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该原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如下:1.xx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呈报表,证明上诉人的案涉房屋是合法房屋不属于违建,村委会、村小组认可,且满足一户一宅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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