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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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所作答复函的错误指引提起民事诉讼的,自起诉之日至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之日,属于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耽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事由终止后,自我放弃行使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XXX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