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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3 . 12
    1、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4号案由: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
  • 2019 . 03 . 12
    一、强拆行为必须确定责任主体——李波诉惠民县政府行政强制案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二、强拆责任主体的推定——王庆华诉天津市河北区政府案对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在起诉时就让被征收人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
  • 2019 . 03 . 12
    1、被征收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宝鸡市渭滨区政府案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之所以明确“先补偿、后拆迁(执行)”原则,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
  • 2019 . 03 . 12
    要点1: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与房屋拆除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刘修礼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被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应当视为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其已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权益,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要点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能否起诉征收行为——刘振盈诉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了处分。被拆迁人若认为该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法提起相关诉讼予以确认,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合...
  • 2019 . 03 . 12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之: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一)基本案情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
  • 2019 . 03 . 12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
  • 2019 . 03 . 12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
  • 2019 . 03 . 12
    最高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年5月发布)之: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
  • 2019 . 03 . 12
    一、推定强拆主体的较大可能性原则【裁判要旨】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般按照“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是确定的日,但是也有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起诉时确定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我们就看被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较大的关联性,即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巨大的可能做出该行政行为,如果有可能,则先在立案环节认可该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审查是否确实要承担该行政行为额责任;如果没有可能性的,则不能被认为是被告,因被告不合法,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举报人控...
  • 2019 . 03 . 12
    一、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重在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的可能。如果经审查不能认定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则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8XX号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X公司与被诉《改制批复》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X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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