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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孤山中心社区以南,洪峨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西崖村;用途:住宅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罗村镇蟠岭山路以北,史家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罗村镇史家庄村;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孤山中心社区以南,洪峨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西崖村;用途:住宅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罗村镇蟠岭山路以北,史家路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罗村镇史家庄村;用途:工业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位置范围: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以东,沈家河村民委员会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岭子镇沈家河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淄博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4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地块1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卫生院对过,黉阳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用途:商业用地。地块2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野鸡岭村东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3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南边,洪峨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用途:商服用地。地块4位置范围:淄川区寨里镇朱水湾村以南,盘顶山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
  • 2019 . 06 . 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建设项目“占水补水、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模,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有效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占水补水、占优补优”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把关,充分运用“坡地村镇”政策,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优质水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水补水、占优补优”的要求,补充耕地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等级,占用水田必须补充同等数量的水田,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二、全面开展垦造水田及“旱改水”工作(一)明确工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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