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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二、本标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淄政发〔2013〕58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