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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通过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同时应当对减损的私人利益给予必要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2017)最高法行申8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洪,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郭...